1、严禁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医保基金;
2、严禁利用社保卡倒买倒卖药品耗材,非法牟利;
3、严禁定点医药机构盗刷他人医保卡;
4、严禁诱导参保人员违规使用医疗保障基金购买化妆品、生活用品等。
定点医疗机构严禁以下骗保行为:
1、严禁定点医疗机构挂名住院;
2、严禁定点医药机构通过串换药品、耗材、物品、诊疗项目等骗取医保基金;
3、严禁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虚构医药服务、伪造医疗文书和票据欺诈骗取医保基金;
4、严禁定点医疗机构将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计入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5、严禁参保人员将本人医保凭证转借他人或持他人医保凭证冒名就医;
6、严禁定点医药机构盗刷他人医保卡。

打击欺诈骗保适用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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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打击欺诈骗保举报电话:
0770-2871177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