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市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定点医疗机构一年一定,中途不予变更。在这一制度下医保基金管理较为有序,但是也存在弊端。部分农村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就近选择乡镇卫生院作为门诊医疗服务点,当所需药品在乡镇卫生院缺药时由于只能选择一家门诊医疗服务点,到其他医院取药则无法报销。有些参保人员患有严重精神障碍、尿毒症、高血压病等多个病种,严重精神障碍需到防城港市精神病医院等专科医院诊疗,而我市精神病医院无法提供尿毒症患者的血透治疗。因此,只能选择一家门诊医疗服务点对参保人员的医疗得用报销造成不便,特别是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费用“一站式”结算工作造成影响。今年来,部分县市区医疗保障机构提出要求适当增加定点医疗服务点。
二、文件依据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第二十三条第(三)点提出“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原则上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定点”、“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服务能力、监管能力、控费能力的,可自主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5号)第十条“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认定时间、经办流程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区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自主增加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统筹区域内适当扩大门诊医疗统筹、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
(三)起草过程
以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利益为出发点,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我局起草《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并向社会公众,各县(市、区)医保局、市社保局征求意见。采纳了市社保局修改建议。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