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化医保“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方便广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近、自主选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规〔2018〕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含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点由一家扩大至市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
取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只能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作为门诊医疗服务点的限制。我市享受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统筹区内任何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也可选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发生符合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进行报销。
二、统筹区外就医购药按现有异地就医购药管理规定办理。
三、使用《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登记本》,进一步规范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行为
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持《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登记本》就医结算。接诊医生须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登记本》,记录门诊特殊慢性病名称以及对应药物的用法、用量、天数。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规定,不能重复开药。凡无《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登记本》的,不予医保结算。
四、工作要求
(一)市医保经办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对接系统开发商,及时修改“一门式”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认定模块中的选定一家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二)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对定点医疗机构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或重复开药的现象发生。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防城港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登记本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11月20日
附件
防城港市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登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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