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社保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优化医疗资源,发挥药店在医疗保险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7号)和《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试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管理范围
(一)适用对象。患有自治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并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证(卡)的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患者”),可选择任意已签订了《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
(二)特药管理范围。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及具体经办流程另行制定。
二、待遇标准
实施病种对应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和我市特药费用由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防城港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开具门诊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其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应具的条件: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店信誉良好,具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验1年以上,近1年无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被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处理情形,无医疗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且从未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供应和储备的药品满足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用药需求,具备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储环境(包括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链设备)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有药品配送能力;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设置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管理专门岗位,确保营业时间有执业药师在岗;药店信息系统能实时上传门诊特殊慢性病结算信息及药品入库、销售、库存等有关记录(药品入库、销售、库存等有关记录不能实时传输的按月报送纸质材料),并且药品匹配对照率达到100%;承诺按照药店会员价向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售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具备与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相适应的药品储备、冷链设备、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及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定点零售药店在签订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协议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供药报销。
四、定点药店购药流程
(一)开具处方
参保患者到本人选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保险服务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开具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处方。
(二)处方流转
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纸质外配处方或处方自助打印服务、电子处方流转等形式为参保患者提供用药处方,纸质外配处方需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开具处方医师为本院医保医师,已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医疗机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三)药店购药
1、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门诊特殊慢性病证(卡)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的用药处方(电子处方流转可免)及病历,在处方有效期内到已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购药时,经已备案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审核调剂处方,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定点零售药店方可供药。
2、药品最小包装单位大于处方开具药量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可按照处方开具的药品用法用量以药品最小包装单位售药。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规定,参保人员取药量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取药量一致。
3、定点零售药店收取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处方(原件)、病历复印件(核原件),以备查档。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后将处方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剂型、剂量、处方医师姓名录入防城港市医保信息系统。
4、首次购买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特殊药品,更改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特殊药品的,必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五、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和我市特药发生的费用直接刷社会保障卡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付的费用,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属地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机构结算。结算报表由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财务科商相关科室拟定。
六、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程序
符合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可填写《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及《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鼓励竞争的原则,经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资格审核、现场查验、综合考评等程序,核定结果将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结果无异议者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签订《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后》可按规定供药。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供药服务工作,如实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录入药品剂型、剂量及处方用药天数(执行天数),确保上传信息数据与处方内容一致。如发现存在违反协议行为的,按照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处理,存在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购药,如有违反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暂停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资格1年。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当依据临床诊疗规范结合参保人员病情开具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医保医师违反有关规定开具不合理处方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将按照《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欺诈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具体经办流程及《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由市社保局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市社保局要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确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工作能顺利进展,接口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附件1.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
药店申请表
2.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
3.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 月 日
附件1
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 |
|||
|
药店地址 |
|||
|
药店(或企业)法定代表人 |
所属药品零售(批发)企业名称 |
||
|
医保定点准入时间 |
药店医保负责人 |
||
|
联系电话 |
|||
|
人员配备 |
执业药师人、药学相关专业人员人。 | ||
|
设施配备 |
冷链设备□ | ||
|
本店申请作为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供药服务及管理工作。 药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 | |||
|
医保经办机构初核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 |||
|
医保经办机构复核意见: 复核人: 年月日 | |||
|
医保经办机构审批意见: 审批人(单位盖章): 年月日 | |||
附件2
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盖章):填报日期:年月日
|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专业/职称/执业药师 |
证书名称及编号 |
取得资格时间 |
备注 |
|
1 |
|||||||
|
2 |
|||||||
|
3 |
|||||||
|
4 |
|||||||
|
5 |
填报说明:1.已取得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无需填写专业;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填写药学相关专业;
2.一人同时取得职称和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分别填写证书名称及编号;
3.提交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文档各一份;
4.人员出现增减变动的,同步填报此表,并在备注栏注明变动情况:新增、离岗。
附件3
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地址: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及《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试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服务的通知》以及自治区、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有关文件的要求,甲方确定乙方的
药店为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和2020年《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和特药购药服务。
乙方应制定与门诊特殊慢性病、特药政策法规配套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健全药品质量控制体系,确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特药药品配备齐全、供药及时、安全、有效。
第二条乙方应在药店的醒目位置设置门诊特殊慢性病、特药购药相关政策宣传栏,将门诊特殊慢性病、特药的主要政策规定、本协议的重点内容、诚信服务承诺书及监督投诉电话(投诉电话:XXX)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条乙方应做到营业场所宽敞,卫生环境优良,设置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管理专门岗位,确保营业时间有执业药师为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提供审核处方、指导购药服务。
第四条乙方应严格执行门诊特殊慢性病、特药用药范围,为参保患者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特药购药服务。
(一)参保人员因门诊特殊慢性病在乙方购药时,乙方需查验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或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防城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名单》)、与所持外配处方或调取的电子处方(以下统称“外配处方”)信息是否相符,确认信息无误后,由执业药师审核外配处方用药适宜性,经执行药师审核签名、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调剂及出售。
乙方应严格按照外配处方开具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调剂出售药品,确保录入并上传医保信息系统的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及执行天数与处方内容一致,按照处方内容,在药品包装上注明药品用法、用量及执行天数,并告知参保人员每种药品使用的注意事项,包括适应症、禁忌症等。药品最小包装量大于处方开具药量时,乙方可按照处方开具的药品用法用量以药品最小包装量售药。根据医师处方管理规定和病情需要,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一次结算量最大不超过一个月用量,高血压病(高危组)、糖尿病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一次可开具12周以内相关药品。
乙方要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对外配处方进行认真审核,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因特殊情况需由他人代购药品时,乙方须认真查验代购人的身份证原件、记录身份证件号码,并请代购人在收费结算单上签名确认、留存联系方式。因乙方未能认真查验相关证件而发生的冒名购药,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
(三)乙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参保人员按外配处方调剂的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师修改后再给予调剂;如乙方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外配处方调剂时,应告知参保人员。
第五条乙方承诺按照本药店会员价向参保患者出售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不得因出具票据等原因随意加价售药。
第六条乙方要保证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的品种和质量,认真做好所有药品、以及允许销售的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及消毒用品的信息匹配对照工作,确保匹配对照率达到100%。做好实时上传门诊特殊慢性病结算及药品进销存的,应每月随月报表一起报送药品进销存电子表格信息备查。
乙方应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特药供药台账,留存经药师、参保人员双方签字确认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及购药结算单。
第七条甲方根据医保政策和服务协议对乙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并对乙方履行协议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优秀单位在申报新增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时可以优先予以确定。
第八条甲方经检查、稽核、暗访或接到群众举报、投诉,查实乙方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条款行为的,甲方可对乙方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拒付费用、扣减服务质量保障金、限期整改、暂停协议、终止协议等措施,甲方根据乙方违规情况,可向相关行政部门进行违规情况通报,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约谈乙方负责人,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按违规金额予以拒付:
(一)处方上的信息与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门诊特殊慢性病证(或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的《防城港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名单》)信息不相符仍予以出售药品的;
(二)未经执业医师审核调剂处方出售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
(三)售出药品价格高于本店会员价;
(四)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药品、医用器械等匹配率未达100%的;
(五)工作人员不熟悉门诊特殊慢性病政策,无法提供咨询解答并因此被投诉,经查属实的。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予以通报批评,按违规金额予以拒付、全额扣减服务质量保证金及停止乙方相关药店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协议3个月进行整改:
(一)协议期内发生上述第九条相应情形2次及以上;
(二)超出规定超量调剂药品给参保患者,但未造成参保人员身体伤害及社保基金损失的;
(三)不配合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一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给予通报批评,按违规金额予以拒付、全额扣减服务质量保证金,并终止乙方相关药店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协议:
(一)协议期内发生上述第十条情形2次及以上;
(二)乙方未按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规定出售药品、上传信息、出具票据、留存资料的;
(三)无门诊特殊药品进、销、存台账记录,或上述台账记录不能真实反映医保结算情况的。
第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拒付乙方相关违规费用,全额扣减服务质量保证金,终止乙方相关药店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协议及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一)销售过期、假冒或伪劣药品的;
(二)虚报费用或串通参保人员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三)将日用百货、副食品、化妆品及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外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材料、批准文号为卫消字或卫杀准字的消毒品及保健品替换成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予以结算的;
(四)为非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提供门诊特殊慢性病刷卡结算的。
第十三条乙方存在因违规被甲方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现象的,在医保服务协议终止之日起,甲方一年内不再受理乙方所属药店申报新增定点零售药店的申请、五年内不再受理乙方新增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申请。
第十四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医疗保险检查工作,认真协助甲方工作人员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账单、收据及有关资料,详细说明并提供有关文件及资料,不得拒绝。
第十五条乙方应严格按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及网络管理的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发现社会保险信息系统运行故障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检修,否则造成有关数据丢失等经济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乙方如被吊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七条乙方因违规被停止或终止服务协议,应按甲方要求在药店醒目位置告知参保人员。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未果的,可以要求医疗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对协调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协议期满乙方经甲方考核合格,双方可协商续签服务协议,乙方经考核不合格的不予签订下一年度的服务协议;若乙方在接到甲方签订新服务协议通知30天内逾期未签,甲方有权停止服务,若乙方90天内仍未续签服务协议,甲方视乙方为自动放弃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资格,不再与其签订服务协议。
第二十条本协议为《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补充协议,两份协议同时具有约束力,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以书面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章)(签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
(签名)(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