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保补助实行差异化政策
对基本医保参保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差异化政策。对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100%,对不在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户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60%,2014、2015年退出户个人缴费部分财政补助30%。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享受医保报销政策倾斜
(一)取消门诊特殊慢性病及住院基金起付标准
因病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取消医保统筹基金报销起付标准。
(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待遇就高不就低
因病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现行甲类药品的报销比例给予支付。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就诊费用报销比例
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可以直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提高10%、住院报销比例提高5%的待遇。
(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50%,报销比例提高10%
大病保险起付线3000元,分段报销比例70%、80%、90%。
三、建立门诊特殊慢性病先享受待遇,后备案制度
在二级(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由该医疗机构按专科组织2名主治及以上职称的医师,按医学诊疗规范和诊断标准进行认定,患者可从认定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对行动确实不便等有特殊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由其居住地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学校医疗机构〕等医师诊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有29种特殊门诊慢性病的,将情况上报当地卫生健康部门,由卫生健康部门组织专科医师入户进行初步认定。
自治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为:冠心病、高血压病(高危组)/高血压病(非高危组,限城乡居民医保)、糖尿病、甲亢、慢性肝炎治疗巩固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银屑病、严重精神障碍、类风湿性关节炎、脑血管疾病后遗症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征、慢性充血性心衰、肝硬化、结核病活动期、再生障碍性贫血、肾病综合征、癫痫、脑瘫、重症肌无力、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强直性脊柱炎、甲状腺功能减退症、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慢性肾功能不全/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等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
四、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政策
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治疗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费用(合规),在定点医疗机构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基本医保二次报销、医疗救助和兜底保障流程,实行“一站式”直接结算。其中,未脱贫贫困人口、两年继续扶持期内脱贫人口,在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的合规费用,报销比例达不到90%的,兜底报销到90%;治疗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达不到80%的,兜底报销到80%。
五、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脱贫攻坚期间,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并按对应类别给予医疗救助,同时对应多个类别的,按可享受的最高类别标准给予医疗救助。
六、防城港市各县(市、区)医保业务咨询电话
港口区0770-2068633;防城区0770-2220730;
上思县0770-8520600;东兴市0770-7668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