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1/01 1.1w 阅读 254 点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防城港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6日




防城港市建设工程项目

“多测合一”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提高测绘中介服务质量和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企业成本,实现各类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及竣工验收阶段为规划、土地、不动产、人防、市政园林等政府管理部门提供测绘服务的多项测绘业务(含建设用地红线测绘、建构筑物放线及验线、规划核实验收及不动产测绘、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整合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绘项目,实现“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第三条“多测合一”实行业主一次委托,由同一家测绘服务机构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从建设及竣工验收到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所有测绘服务。

第四条“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包括防城港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是“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制度并收集汇总有关技术标准、行业规范;为项目业主和测绘服务机构开展“多测合一”提供咨询服务;负责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负责综合测绘统一监管,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负责综合测绘中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和不动产测绘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

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牵头将“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建设纳入到全市中介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主动要求所负责事项的中介服务机构入驻防城港市中介超市,并做好中介服务机构的考核考评工作。由市住建局牵头将“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纳入广西壮族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市住建局、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林业、市政园林等需要开展测绘业务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共同推广“多测合一”服务;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

第六条“多测合一”测绘成果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工程测量规范》《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房产测量规范》《城市测量规范》《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防城港市容积率计算规则》等国家及地方相关行业现行的测绘标准和技术规范。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综合测绘技术标准和技术管理规定在相关部门政府网站公布。

第七条按照“一次委托、综合测绘、成果共享”的要求,整合“多测合一”收费事项,收费标准在参考相关部门原制定的测绘产品收费标准基础上实行市场指导价,避免因不公平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市自然资源局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综合测绘项目的质量监管。

多测合一的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防城港市有固定办公经营场所,单位或法人在1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

(三)近五年来无严重失信信息;

(四)多测合一测绘从业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具有有效测绘作业证。

第八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方便工程建设项目业主选择。

“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按如下要求实行动态管理:

(一)测绘服务机构的测绘资质证书登记业务范围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并在具备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二)符合“多测合一”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可以自愿提出入库申请,市自然资源局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有关材料,并对符合条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鼓励项目业主优先选取名录库内的测绘服务机构。

(三)测绘服务机构申请纳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时,应向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 申请表(测绘服务机构鉴章);

2. 营业执照;

3. 服务时限、收费标准、服务质量承诺;

4. 测绘资质证书。

(四)已纳入“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的测绘服务机构,其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等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申请入库信息变更。

(五)申请纳入“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的测绘服务机构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测绘服务机构实行积分制管理。

第九条“多测合一”业务工作流程:

(一)建设单位委托。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建设需要,自主选取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依法签订“多测合一”业务合同,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

(二)合同签订。“多测合一”服务的委托方、受托方双方签订“多测合一”服务合同。双方议定合同中应明确具体委托的专项测量,是否进行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测量、地籍调查底图测量、房产测绘等;各专项测量的跟进时间节点、完成时限;各专项测量的内容细项、计费标准;提交的成果种类、格式、样式、份数等;项目实施前按规定进行测绘项目备案,并在全市中介服务平台同步公布、同步推送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三)测绘作业。综合测绘项目实施前,测绘服务机构应当编写项目技术方案;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必要时应与自然资源、住建、林业、市政园林等部门先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人实地参与等事项,各有关部门应当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咨询服务。

(四)成果报送。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后,按测绘成果标准提交每个阶段的测绘成果,测绘成果经项目建设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后续业务办理。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林业和市政园林等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测绘成果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核。测绘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密测绘成果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五)成果汇交。“多测合一”业务完成后,承担该项目的服务机构应当向市自然资源局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由市自然资源局推送至防城港市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供各相关审批部门共享利用。“多测合一”成果是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各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再另行要求业主组织测绘。

第十条市自然资源局依法将测绘成果目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平台中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测绘。

申请领用测绘成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测绘成果验收,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确保测绘成果真实可靠。

市自然资源局加强对“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的抽查和监管,抽查比例不低于10%,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综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诚信档案。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失信惩戒机制。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从“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撤除,自撤除之日起,三年之内不予纳入,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材料的;

(二)造成国家、集体和个人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违法犯罪的;

(三)测绘中介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四)专业技术、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五)在市自然资源局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市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