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产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2021/04/26 1.8w 阅读 239 点赞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施工图审查改革。制定了《防城港市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产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防城港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代)

  2021年4月27日 

  防城港市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产业项目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改革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和优化营商环境的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责任制”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分批次取消我市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范围内的产业项目工程施工图审查,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立足改革,大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和工作开展方式,以我市国际医学开放试验区为样本,循序渐进的推进施工图审查改革。 

  二、基本原则 

  (一)优化服务、创新机制。合理缩小审图范围,缩短审图时间、减免审图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二)突出信用、放管并重。减少审查内容和审批环节,推行“自审承诺制”,突出建设、勘察、设计单位主体责任;强化信用管理,完善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管理和审批改革平稳、高效。 

  三、改革内容及措施 

  (一)缩小审图范围,明确免于审查的项目类型和规模, 

  强化审图机构对重大、复杂项目的设计质量把关作用、发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保障能力。对于试验区内规模不大、风险较低、易于整改的项目免于施工图审查。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同时免于勘察文件审查。 

  免于审查项目类型包括: 

  1.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高度不大于33米、地下室工程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的医学科研、实验楼。 

  2.医药制造、医疗器械制造产业类,厂房、仓库、办公楼建筑工程; 

  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中,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等相关规章规定的,纳入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施工图统一审查的相关要求进行联合报审。 

  (二)实行“自审承诺制”,强化参与单位的质量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出具符合有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书面承诺,实行“自审承诺制”管理,由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签署《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审承诺书》(详见附件)代替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作为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依据。 

  四、试行时限 

  自本通知发布起至2021年12月31日试行。  

  附件:《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审承诺书》 

  附件: 

  免于施工图审查项目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自审承诺书 

  (主管部门): 

  由(建设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勘察由(勘察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由(设计单位)完成,经核实,我们确定本项目属于防城港市免于施工图审查的项目范围,对该项目工程勘察和施工图设计文件,我们承诺: 

  一、符合工程规划条件及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国家相关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 

  三、符合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若有)符合广西绿色建筑设计标准要求(含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 

  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不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 

  六、为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已采取有效的措施。(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组织了审核,并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 

  七、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勘察设计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以上承诺内容的真实性由签字各方负责。如违反承诺,自愿无条件(停工)整改并接受相关部门处理。 

  承诺方(建设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承诺方(设计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承诺方(勘察单位):(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一式三份,施工许可、建设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各一份)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