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评估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加强房地产行业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房地产领域相关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结合工作实际,现对《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防住建规发〔2020〕1号)文件进行修订,内容如下:
一、文中第十一条【中性信息】“第(二)开发项目”内容修改为:项目名称、地址、土地出让合同、规划建设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规划总平面图、建筑面积、栋数、配套设施设备等相关信息。
二、文中第十六条【负面信息类别】内容修改为:
“警示信息主要包括房地产行业企业、从业人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定、房地产行业自律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协议,受到行政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或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等信息。存在有警示信息的企业,信用分值直接降为50分。
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情节严重;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无证开工建设,情节严重。
(三)存在违规商品房销售行为,包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收取预售性质购房款、销售价格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面积缩水、捂盘惜售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四)开发项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五)发生无故拖延交房时间,或未达到竣工验收备案即交房、购房业主用电用水未完善、小区其他设施尚未配套完善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者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在欠缴、未缴清情况,经催缴仍未缴清的,造成严重后果。
(七)经行政机关确认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八)不服从管理,被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
(九)拒不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的。
(十一)限制、阻挠、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十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营活动中不规范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未签署《商品房购房告知书》,侵害消费者权益。
(十三)未按要求设立“签约区”,并对签约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十四)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经催促仍未申报的。
(十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
(一)发布虚假房源、价格信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代理销售未取得合法预(现)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未告知购房人房屋抵押、查封等交易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存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七)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经催促仍未申报的。
(八)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房地产评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为警示信息:
(一)违反建设部294号令擅自设立分公司,联络点、办事处,并以此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系挂靠人员,未参与执业的。
(三)因提供虚假估价报告或者估价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四)虚假宣传或伪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骗取估价业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经催促仍未申报。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和行业公约,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文中第二十条【信用记分机制】内容修改为: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为房地产行业企业建立初始信用档案时,均以70分基础信用分值记分,房地产行业从业人员信用基准分值为100分。
信用分值=信用基准分值-不良行为分值+良好信用分值。”
四、文中第二十四条【企业信用等级】内容修改为:
“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个等级。
(一)信用分值在90分(含)以上的,为一级信用房地产行业企业。
(二)信用分值在80分(含)至90分的,为二级信用房地产行业企业。
(三)信用分值在60分(含)至80分的,为三级信用房地产行业企业。
(四)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的,为四级信用房地产行业企业。”
五、文中第二十六条【企业与个人信用等级关联】内容修改为:“房地产行业企业存在信用不良信息被记入信用系统,并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企业信用等级降为四级的,对该企业的法人、经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作为从业人员的企业法人、经营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及主要股东,信用等级经评定为B级的,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六、文中第三十二条【守信激励措施】内容修改为:
“对于信用等级为二级和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住建系统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或推荐;
(二)国家或地方有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的,予以优先考虑;
(三)降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重点资金监管比例,信用等级二级,由35%下调至25%;信用等级一级由35%下调至15%;
(四)调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方式及缴存比例。信用等级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可按应缴额的15%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信用等级二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可按应缴额的25%比例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剩余部分按以下方式缴存:已售出房屋部分,允许购房人在办理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售出和自留的房屋部分,允许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开发建设单位以幢为单位足额垫付预交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待房屋售出后,再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垫付预交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并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五)对信用等级为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设立“绿色通道”,对其办理各项审批手续简化程序等便利服务措施;
(六)对信用等级为一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推送信息报告给相关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其贷款授信,并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七、第三十三条【信用一般引导措施】内容修改为:
“对于信用等级为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引导措施:
(一)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其业务指导监督, 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和水平;
(二)限制参加行业各类评优评先活动。”
八、第三十四条【失信惩诫措施】内容修改为:“对于信用等级为四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一年内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取消各级各类评优评先评比资格;
(二)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约谈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并向有关单位书面通报情况;
(三)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建发〔2018〕4号)的有关规定,对该房地产开发企业作出相应处理。”
九、施行日期: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实施。
十、对附件:1.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进行修改,修改后内容如下:
|
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企业信用信息记分标准 | ||
|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 | ||
|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记分 |
|
1 |
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当年工程质量合格。 |
1 |
|
2 |
上年度竣工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米)的。 |
2 |
|
3 |
上年度竣工面积在15万平米以上(含15万平米),30万平方米以下的。 |
1 |
|
4 |
上年度竣工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米),15万平方米以下的。 |
0.5 |
|
5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表彰的。 |
3 |
|
6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2 |
|
7 |
企业、经营项目、主要负责人获得市主管部门、自治区级本行业组织、市级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1 |
|
8 |
企业先进典型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3 |
|
9 |
企业先进典型被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2 |
|
10 |
企业先进典型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1 |
|
11 |
近3年有积极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捐赠记录,每项(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
0.5-2 |
|
12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
1 |
|
13 |
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赋予有利于社会稳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 |
1 |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 |
记分 |
|
1 |
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 |
-3 |
|
2 |
在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
-3 |
|
3 |
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新媒体等途径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以及雇佣人员制造抢房假象,恶意炒作,哄抬房价。 |
-2 |
|
4 |
对业主投诉处理不及时,被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整改要求、批评,或引起群体性上访的。 |
-3 |
|
5 |
不按要求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 |
-2 |
|
6 |
企业营业执照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含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住所、企业注册资金等相关信息),在一个月内未及时申报变更登记的。 |
-1 |
|
7 |
无证开发建设、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展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发放VIP卡等)活动,收取预定款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
-3 |
|
8 |
在制定商品房销售合同格式条款时,免除自己责任、加重购房人责任,或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的;填写的合同内容(包含附件)故意与合同固定条款相违背或随意变更固定条款的。 |
-3 |
|
9 |
未按规定实行网上合同签约、网上签约后30天内未备案的。 |
-3 |
|
10 |
未按要求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的。 |
-3 |
|
11 |
不按时移交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用房和相关资料的。 |
-2 |
|
12 |
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 |
-3 |
|
13 |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承接查验义务的。 |
-3 |
|
14 |
建设单位未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 |
-3 |
|
15 |
返本销售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
-3 |
|
16 |
采取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
-3 |
|
17 |
未按合同要求交房或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 |
-3 |
|
18 |
恶意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
-3 |
|
19 |
强行要求购房人支付不动产登记代办费。 |
-3 |
|
20 |
不向购房人提供不动产登记材料或不协助购房人办理登记手续。 |
-3 |
|
21 |
在开发销售保障性住房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 |
-3 |
|
22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被住建部门或其他部门认定有违规行为,并抄报住建部门的。 |
-3 |
|
23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 |
-3 |
|
24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者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在欠缴、未缴清情况,经催缴仍未缴清的。 |
-3 |
|
25 |
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按规定整改的。 |
-3 |
|
26 |
在商品房销售现场,未按要求公示文件材料的。 |
-3 |
|
27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可以计入不良信用信息的。 |
-3 |
|
序号 |
警示信息 |
记分 |
|
1 |
无资质证书从事开发经营活动,情节严重。 |
直接降为50分 |
|
2 |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无证开工建设,情节严重。 |
直接降为50分 |
|
3 |
存在违规商品房销售行为,包括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收取预售性质购房款、销售价格不明码标价、虚假宣传、面积缩水、捂盘惜售及其他扰乱房地产市场秩序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
直接降为50分 |
|
4 |
开发项目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
直接降为50分 |
|
5 |
发生无故拖延交房时间,或未达到竣工验收备案即交房、购房业主用电用水未完善、小区其他设施尚未配套完善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 |
直接降为50分 |
|
6 |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缴存或者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在拒交、缓交、侵占、挪用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7 |
经行政机关确认因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8 |
不服从管理,被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通报后拒不整改,或者一年内累计被公开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 |
直接降为50分 |
|
9 |
拒不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检查或拒不提供信用信息,逾期不整改。 |
直接降为50分 |
|
10 |
房地产开发企业故意在信用系统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文件、证书,逾期不整改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11 |
限制、阻挠、拒绝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12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经营活动中不规范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未签署《商品房购房告知书》,侵害消费者权益。 |
直接降为50分 |
|
13 |
未按要求设立“签约区”,并对签约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
直接降为50分 |
|
14 |
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经催促仍未申报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15 |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其他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二)房地产中介经纪机构 | ||
|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记分 |
|
1 |
新建商品房代理项目10(含)个以上、建筑面积20(含)万平米以上; 或二手房代理(含租赁经纪)1000(含)宗以上;或顾问、咨询、策划项 目15(含)个以上,建筑面积20(含)万平米以上。 |
3 |
|
2 |
新建商品房代理项目8(含)一10个、建筑面积15(含)一20万平米; 或二手房代理(含租赁经纪)800(含)一1000宗;或顾问、咨询、策划 项目10(含)一15个,建筑面积15(含)一20万平米。 |
2 |
|
3 |
新建商品房代理项目5(含)一8个、建筑面积10(含)一15万平米;或 二手房代理(含租赁经纪)500(含)一800宗;或顾问、咨询、策划项目6(含)一10个,建筑面积10(含)一15万平米。 |
1 |
|
4 |
新建商品房代理项目2(含)一5个、建筑面积3(含)一10万平米;或 二手房代理(含租赁经纪)300(含)一500宗;或顾问、咨询、策划项目3(含)一6个,建筑面积3(含)一10万平米。 |
0.5 |
|
5 |
企业、经营门店、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表彰的。 |
3 |
|
6 |
企业、经营门店、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2 |
|
7 |
企业、经营门店、主要负责人获得市主管部门、自治区级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1 |
|
8 |
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岀贡献,受到行政机关相关表彰的。 |
1 |
|
9 |
企业先进典型被国家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3 |
|
10 |
企业先进典型被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2 |
|
11 |
企业及先进典型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1 |
|
12 |
近3年有积极从事慈善公益活动的捐赠记录,每项(本项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
0.5-2 |
|
13 |
企业人员入选国家级专家库(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1 |
|
14 |
企业人员入选自治区级专家库(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1 |
|
15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公约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
1 |
|
16 |
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赋予有利于社会稳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 |
1 |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 |
记分 |
|
1 |
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 |
-3 |
|
2 |
对消费者投诉问题处理不及时,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批评或引起群体性上访的。 |
-3 |
|
3 |
不按要求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 |
-3 |
|
4 |
未建立质量管理、业务记录、交易风险制度、投诉处理、档案管理等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
-2 |
|
5 |
注册房地产经纪人系挂靠人员,未参加执业的。 |
-3 |
|
6 |
未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的。 |
-3 |
|
7 |
设立的房地产经纪分支机构未到当地主管部门备案。 |
-3 |
|
8 |
超出备案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 |
-3 |
|
9 |
未在经营场所明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经纪服务价格和信息。 |
-3 |
|
10 |
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房地产经纪业务。 |
-3 |
|
11 |
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代办贷款等房地产经纪服务时,未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的。 |
-3 |
|
12 |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包含《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相关内容。 |
-3 |
|
13 |
未在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中加盖机构印章,且无从业人员签名的。 |
-3 |
|
14 |
未向委托人说明并书面告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相关内容。 |
-3 |
|
15 |
未按相关规定,查看房屋权属、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且未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擅自对外发布相应房源信息的。 |
-3 |
|
16 |
擅自收取未标明(约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费用。 |
-3 |
|
18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和行业公约可以计入不良信用信息的。 |
-3 |
|
序号 |
警示信息 |
计分 |
|
1 |
发布虚假房源、价格信息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2 |
代理销售未取得合法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
直接降为50分 |
|
3 |
未告知购房人房屋抵押、查封等交易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4 |
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中介服务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5 |
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造成严重后果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6 |
存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有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7 |
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经催促仍未申报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8 |
在经营活动过程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三)房地产评估企业 | ||
|
序号 |
良好信用信息 |
记分 |
|
1 |
房地产评估企业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含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含25万平方米)以上。 |
3 |
|
2 |
房地产评估企业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含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15万平方米(含15万平方米)以上。 |
2 |
|
3 |
房地产评估企业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含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上。 |
1 |
|
4 |
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表彰的。 |
3 |
|
5 |
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自治区级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本行业组织 表相关彰的。 |
2 |
|
6 |
企业、主要负责人获得市主管部门、自治区级本行业组织相关表彰的。 |
1 |
|
7 |
企业及先进典型被自治区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2 |
|
8 |
企业先进典型被市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对行业发展具有正面、积极意义(可按宣传报道次数累计加分,累计加分不超过3次,但同一先进典型被各级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的,以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累计)。 |
1 |
|
9 |
企业人员入选国家级专家库(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3 |
|
10 |
企业人员入选自治区级专家库(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2 |
|
11 |
企业人员入选市级专家库(不能累计加分,按最高级别计分,任期内可每年加分)。 |
1 |
|
12 |
企业、主要负责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活动、为行业发展作出贡献,受到行政机关相关表彰的。 |
1 |
|
13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
1 |
|
14 |
积极主动配合完成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赋予有利于社会稳定、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任务。 |
1 |
|
序号 |
不良信用信息 |
记分 |
|
1 |
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的。 |
-3 |
|
2 |
未按规定建立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 度。 |
-3 |
|
3 |
对消费者投诉问题处理不及时,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批评或引起群体性上访的。 |
-3 |
|
4 |
不按要求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 |
-3 |
|
5 |
企业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更(含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企业住所、企业注 册资金等相关信息),在一个月内未及时通过自治区系统申报变更登记的。 |
-3 |
|
7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的。 |
-2 |
|
8 |
擅自泄露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的。 |
-3 |
|
9 |
估价业务与执业人员有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2 |
|
11 |
经营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由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整改要求的。 |
-3 |
|
12 |
擅自转让受托估价业务。 |
-3 |
|
13 |
估价技术报告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
-3 |
|
序号 |
警示信息 |
计分 |
|
1 |
违反建设部294号令擅自设立分公司,联络点、办事处,并以此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2 |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系挂靠人员,未参与执业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3 |
因提供虚假估价报告或者估价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4 |
虚假宣传或伪造经营业绩、信用状况,骗取估价业务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
直接降为50分 |
|
5 |
未按时申报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经催促仍未申报。 |
直接降为50分 |
|
6 |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相关文件规定和行业公约,造成严重后果的。 |
直接降为50分 |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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