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广大业主及各有关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0年7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执行《条例》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遵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等相关内容执行(具体详见附件)。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防住建发〔2019〕270号)与《条例》不一致的,按《条例》执行。
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条款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