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防城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关于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2021/12/07 1.4w 阅读 60 点赞

市建筑业联合会、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将《防城港市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增强建筑业竞争力,提高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我局拟定了《关于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请市建筑业联合会、各建筑企业、各有关单位认真研究,将修改意见于2021年12月16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邮箱:fcgjgk@163.com,逾期不反馈视为无意见。未尽事宜,请与我局建筑市场监管科联系。联系人:汪阳春、廖欣,联系电话:0770-2880205、151****5891、187****1790。
  附件:关于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8日
  附件1
  关于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广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4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将《防城港市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措施》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加快培育和壮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增强建筑业竞争力,提高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和有效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政策引导,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发展,加大装配式建筑推广和应用,进一步为建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赋能,推动防城港市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我市建筑业品牌,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工作目标
  力争到2024年实现以下目标:
  行业发展规模目标:2024年建筑业总产值达到300亿元以上,培育年产值超100亿产值企业1家,50亿2家。
  企业结构优化目标:力争特级施工总承包从现有的1家增加到2家以上;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从现有的9家增加到15家以上;二级及以上资质企业占比总数比从现有的23%增长到35%以上。
  建筑工业化发展目标:培育集设计、生产、施工的装配式建筑骨干企业1家,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提高到30%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推动建筑业企业“引进来”。
  积极引进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鼓励中直、区外大型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通过兼并、重组本地企业的方式落户我市。鼓励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建筑服务企业迁入防城港市。具体扶持措施如下:
  1.允许具有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优质市外建筑业企业在防城港市内成立的独立法人子公司,按相关规定直接申请防城港审批权限内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防城港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市的,迁入期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2个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8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对市外具有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迁入防城港市,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市的,迁入期满一年后,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补。如一家企业同时具有2个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则给予一次性4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对市外具有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工程监理等企业迁入防城港市,经营期满一年后按企业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奖补,最高奖补限额15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以上迁入我市受到奖补的企业5年内迁出我市的,退还全部奖补资金及违约金。对不按期退还奖补资金及缴纳违约金的企业,将列入建筑业信用诚信黑名单。
  (二)扶持本地建筑业企业“强起来”。
  1.规划建设建筑企业总部基地。逐步规划建设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和生产基地,支持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建筑业企业集约式、规模化发展,配套完善上下游产业链,加快形成建筑业产业集群。注册地在防城港的建筑企业,建筑业生产总产值100亿以上的企业或者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享受企业总部基地用地50亩;取得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一级资质企业,我市优先保障办公用地30亩。企业总部基地用地指标只能申请一次,总部基地用地通过正常招拍挂取得。其中,享受企业总部用地政策部分的土地,其土地出让纯收益专项用于该地块建筑业总部基地建设。(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投资促进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扶持企业资质升级。本市注册建筑业企业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晋升专业分包一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和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综合类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和装饰装修企业转型提质。鼓励建筑劳务公司和装饰装修企业转为专业作业企业并上规入统,转型成功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激励企业上市。本市注册建筑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在境内外(主板或三板)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在享受金融等其他奖励的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奖励本地建筑企业增产增收。对主营业务为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且年建筑业主营业收入(上年度纳税基数)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本市注册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企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主营业务为建筑业专业服务且年主营业收入(上年度纳税基数)首次超过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招标代理和造价咨询(含全过程咨询)等本市注册企业,当年一次性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鼓励民营投资企业优先选择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或有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鼓励防城港市民营投资企业优先将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发包给防城港建筑业企业或有防城港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对将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发包给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的民营投资企业,按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该工程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7.支持鼓励本市建筑业企业参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
  支持信用优良的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承包国有资金投资的非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包括必须公开招标的施工总承包项目中需要再次分包的专业工程。
  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的示范效应。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招标人要严格规范发包行为,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或有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参与的联合体投标人。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中至少有1家为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联合体成员中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承担的任务不低于工程总造价的70%。对于城市跨江大桥、城市立交等重点建设项目,允许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与市外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体任一成员有同类业绩的,即可认同为联合体业绩。
  联合体业绩、奖项、诚信等级等可以联合体任一成员的业绩、奖项、诚信等级等予以认定,对与本地在库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承接工程项目的外地建筑企业,予以建筑行业诚信加分。
  引导招商引资项目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设立子公司或与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
  (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投资促进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
  1.对市外、区外拓展业务突出的企业给予财政补贴。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将其在市外承揽工程产生的企业经营经济发展贡献汇缴回企业注册地,留存部分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按企业经营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40%给予奖补。对新开拓一个市外市场(以地级市为单位)的防城港市建筑业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且当年完成市外市场项目产值5000万元以上,在防城港市缴纳税收的,奖励5万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为“走出去”企业牵线搭桥。建立区外市场推介机制,每年赴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举办推介会。建立重点企业和大型项目协调联系机制,为“走出去”企业牵线搭桥,消除市场壁垒。(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投资促进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对企业承接市外项目提供金融支持。鼓励企业开户银行对在市外承接建设经营转让(BOT)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项目或造价1亿元以上工程,且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给予优先安排资金。(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引导建筑业企业“新起来”。
  1.促进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 二等奖的建筑业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获得自治区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的建筑业项目,分别给予课题组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工法、国家级QC奖(全国工程建设优秀质量管理小组)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发明专利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奖励企业争先创优。防城港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承揽的本市工程项目(本市注册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承建本市政府和国有资金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最高奖励10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4%),获得詹天佑奖的最高奖励8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3%),获得国家级优质工程的最高奖励6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2%),获得国家级安全文明工地的最高奖励40万元(但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1%);参与获奖项目建设专业服务活动的设计、监理和全过程咨询等企业按对该施工总承包或专业分包企业奖励金额的30%另行汇同奖励。(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三包一靠”查处力度,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对建筑市场的整治力度,切实扭转工程建设领域的行业乱象。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的原则和方法,坚决纠正查处不力、执法不严、处罚偏软等现象,保持对建筑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努力营造诚信经营的良好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完善招投标监管。依法应该公开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集中监管。我市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在择优选择项目承建单位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发展的需求,应把投标单位在我市的建筑业产值统计情况、纳税情况等对本市经济发展的贡献情况纳入招标文件评审内容,作为评判投标单位综合实力的重要评审标准,择优选择在我市信誉实力强、对我市经济贡献大的企业承揽工程项目(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建立智慧工地,提高质量安全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通过智慧工地建设提升项目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统筹各要素管理,实现线上线下监管联动、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坚决守住社会稳定底线,确保行业稳定,促进建筑工地安全施工、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防城港市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其统筹协调作用。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为召集人,市各有关单位以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联席会议成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筹协调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激励担当措施。探索将促进防城港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指标纳入我市绩效考评范围,将建筑业发展工作纳入防城港市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奖励范围,每年对建筑业发展成效突出的县(市、区)予以通报表扬。
  (三)建立部门领导干部挂钩服务企业制度。将扶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措施明细化,将具体任务分配到市各部门领导干部,建立部门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企业制度,推动各项措施有效实施,并及时解决企业面临的困难。
  (四)强化奖惩兑现机制。本方案涉及的各项奖励、补助资金按“谁受益谁负担”原则,由企业注册所在当地财政承担,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在第二年完成奖励资金兑现。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取消当年以上奖励、补助资格。
  (五)构建长效机制。在推进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分析和总结工作经验,针对短板、漏洞,要积极研究对策,谋划建立推动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合力提升我市建筑业经济发展水平。
  本方案涉及的扶持政策、奖励、补助与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本方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方案执行,也可参照本方案制定本辖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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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