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主任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12日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储的贷款保证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缴存人获批的公积金贷款金额,按照1%-3%范围的比例,在保证金账户中存储的担保资金。
第四条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相互配合,互相监督,并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账户设立、存入
第六条根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委托协议》,负有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受托银行开设一个账户作为保证金账户。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交贷前调查材料时应作出《阶段性担保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对保证金的设立原则、缴交方式、担保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承诺,在收到受托银行通知后,将所需要缴交的保证金一次性足额存入保证金账户内。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阶段性担保保证金账户,应由银行盖章确认为保证金账户并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备案。
第八条受托银行在收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的保证金存储凭据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公积金业务系统后方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承诺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可以停止发放约定的委托贷款。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责任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提供担保的期限,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全部结清之日止或借款人所购房产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收之日止。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担保期间承担偿还贷款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借款人未按借款合同要求履行偿还贷款义务发生逾期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或受委托贷款银行均可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出书面催款通知,30日内借款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有权依据承诺书的内容,从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储的保证金中,划转相应金额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金、拖欠利息及相关费用。
第四章保证金账户的变更
第十二条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保证金账户。
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购房借款人的担保责任解除后,可以申请解除担保责任,退还保证金。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辖区管理部申请退还保证金:
(一)在贷款担保期间本楼盘借款人结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二)本楼盘借款人所购房产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退还保证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退还保证金申请书;
(二)已全部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房产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本楼盘借款人名单、存入保证金金额;
(三)受托银行核实确认的保证金明细表;
(四)受托银行在完成退还保证金手续后,须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在业务系统内标注借款人已退还保证金相关信息及将退还申请、退还凭据扫描录入借款人个人贷款电子档案。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在受理退还保证金时,经核实对符合退还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审批并行文通知受托银行办理退还手续。
第六章保证金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应建立保证金台账,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保证金开户银行每季度核对保证金,确保账账相符,并整理楼盘保证金台账备查。
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负责核对保证金的到位手续,收集核查退还保证金的单据。
第十八条由银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保证金计息、结息。
第十九条保证金属于担保资金,具有特定的用途,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保证金应当接受主管部门、财政、审计、人民银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未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保证金开户银行不得擅自动用和处置保证金,不得用保证金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经济担保、抵押或者清偿债务。
第二十二条司法机关依法对保证金账户进行查询、冻结,银行在配合查询、冻结时,应注明该款项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或其他权力机关有权强制执行保证金的,银行应在接到司法公文后当天书面通知辖区管理部,管理部次日前书面上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时向司法机关主张权益。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查询本单位担保保证金的缴纳、解付情况,各辖区管理部不得拒绝;对保证金账户内的存款余额有异议的,可以向辖区管理部或银行申请复核;辖区管理部或银行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担保保证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具虚假材料骗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退还保证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追回所退还金额,并依法依规处置。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在保证金业务中侵犯房地产开发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工作人员在保证金管理过程中如发生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