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2/01/19 8.1k 阅读 396 点赞

  根据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相关规定,贷款申请人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的,在未取得房屋抵押权属证明之前,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阶段性担保,为此中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防范贷款资金风险,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个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二、政策制定目的 

  规范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阶段性担保行为,有效保障期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 

  三、政策主要内容 

  (一)《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金账户设立、存入,第三章房地产开发企业担保责任、第四章保证金账户的变更,第五章保证金的退还,第六章保证金监督管理和第七章附则。 

  (二)明确保证金适用范围。《办法》第二条规定适用于全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储的贷款保证金的管理。 

  (三)明确保证金缴存比例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根据缴存人获批的公积金贷款金额,按照1-3%的比例在保证金账户中存储的担保资金。 

  (四)明确不按时缴纳保证金的影响。《办法》第八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承诺要求足额、及时缴纳保证金的,可以停止发放约定的委托贷款。 

  (五)明确划扣保证金的情形。《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发生逾期时,30日内借款人或房地产开发企业未主动履行还款义务的,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或受委托贷款银行有权依据承诺书的内容,划转相应保证金金额用于偿还剩余贷款本金、拖欠利息及相关费用。 

  (六)明确保证金的退还的条件。《办法》第十三条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向辖区管理部申请退还保证金:1.在贷款担保期间本楼盘借款人结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2.本楼盘借款人所购房产已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并将抵押权《不动产登记证明》复印件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