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什么?
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升我市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打造开放型经济发展新高地。
二、该《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1.《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
2.《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
3.《国务院关于积极有效利用外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19号)
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我区利用外资工作的通知》(桂政办电〔2019〕110号)
5.《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局、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利用外资有关政策措施兑现事项的函》(桂投促函〔2019〕341号)
三、该《实施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有三条。
第一条为奖励措施。主要包括税收奖励、新设立企业奖励、实际到位外资奖励三个方面。
第二条为奖励资金来源。按照企业缴纳所得税地方留存比例制定奖励资金分担比例,由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分担奖励资金。
第三条为政策兑现。主要明确兑现奖励资金的流程、要求及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四、该《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适用范围为2019年1月1日(含)起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项目。
五、该《实施办法》奖励额度怎么计算?
(一)税收奖励:奖励标准为一个自然年度企业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的20%,由税务部门认定具体金额。税收奖励只奖励一次,企业可在该项目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三年内(含第三年)任意选择一年申报奖励。
(二)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奖励:在我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登记注册或备案之日起半年内在商务部门外商投资综合管理应用平台实际到位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该项奖励无需企业申请,由企业注册地商务部门报告当地政府兑现奖励。
(三)到位资金激励:奖励标准为该项目一个自然年度固定资产投资实际到位资金总额的2%,由投资促进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认定具体金额。项目到位资金奖励只奖励一次,企业可在项目建设期限内任意选择一年申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