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意见》出台背景
《意见》的出台,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务实举措,是培育水运龙头企业、鼓励本地海运企业逐步建立专业化船队、促进我市海运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因此,市交通运输局牵头拟订了《防城港市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
二、《意见》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2号),同时参照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平潭综合实验区进一步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岚综管办〔2015〕126号)、《钦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促进交通运输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钦政办〔2017〕177号)及《北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促进海运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北政办〔2017〕174号)等城市的同类文件编制而成。
三、《意见》主要内容
《防城港市促进海运业发展的意见》从三个方面补助奖励:
(一)新增运力给予奖励。从2019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防城港市的海运企业自有船舶落户防城港的,年度新增运力(不含市内过户运力)1千载重吨以上的,按船龄实行落户补助,船龄10年及以内且维持该运力达5年及以上的给予每载重吨一次性补助60元;船龄10年以上且维持该运力达5年及以上的给予每载重吨一次性补助35元。获得补助的海运企业应签订承诺书,若未满5年将船舶移出我市,企业需全额退回补助资金。
(二)依法缴纳税收的奖励。一是2018年12月31日前在防城港市注册登记、依法纳税的海运企业,以2018年度企业在防城港市缴纳入库的一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以后每年度企业在防城港市缴纳入库的一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按超基数的不同的档次进行奖励。对海运企业偷税、抗税、骗税,被税务机关立案查处的,年内不能享受本项政策,已享受的需全额退回相应补助。二是2019年1月1日起在防城港市新注册、依法纳税的海运企业,注册当年在防城港市缴纳入库的一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达到30万元(含)以上的,按地方财政(市、县级)分享所得的80%同等金额给予奖励。以后年度,以注册当年在防城港市缴纳入库的一般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为基数,按本意见第五条第(一)小项规定给予奖励。三是企业缴纳税额以当年实际入库数为准,查补税款和罚没收入,不享受上述奖励政策。
(三)鼓励我市的企业将大宗物资交给我市的海运企业船舶进行运输。经我市港口进出的煤炭、矿石、石油、粮食、钢材等大宗物资由我市海运企业且注册在我市的船舶(含光租)承运的按货运量增量部分(以上一年货运量为基数,年增量不低于10万吨),每年给货主单位每吨1元奖励。
四、用语定义
(一)自有船舶,是指水路运输经营者将船舶所有权登记为该经营者且归属该经营者的所有权份额不低于51%的船舶。
(二)自货自运,经防城港市港口进出的大宗物资由防城港市海运企业且注册在防城港市的船舶(含光租)承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