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海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韦曾耀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2号)。
韦曾耀的仲裁请求为:1、请求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劳动报酬共47000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4000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楼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0770-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2月27日上午9:00在第一仲裁庭(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六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