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防城区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林柳岸、莫紫悦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73、474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73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柳岸工资人民币8461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柳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8037.92元。
二、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7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莫紫悦工资人民币8461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防城区灵子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莫紫悦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8461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