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耘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刘月华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687号)。
刘月华的仲裁请求为:1、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医疗费1845.96元。2、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7212元。3、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148元。4、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212元。5、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9872元。6、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护理费8537.6元。7、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5800元。8、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交通费362.5元、鉴定费250元。9、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468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楼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0770-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2月26日下午15:30在第一仲裁庭(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六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