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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黎凌、唐萍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31、232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决定书、仲裁裁决书。
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31号案件决定书结果如下:申请人黎凌自愿撤回仲裁申请,本委决定予以同意。
二、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3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防城港飞鸽快递服务有限公司防城区分拣中心支付申请人唐萍工资人民币4500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