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易宁、廖桂苹、朱晓云、赖冬玲、桂贞琼、庄敏、蔡小霞、何虹、谢艳、陈艳梅、吴群、凌耀娟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0-121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决定书、仲裁裁决书。
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0号案件决定书结果如下:申请人李易宁经本委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仲裁庭审,本委决定对申请人作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二、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桂苹工资人民币1209元。
三、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晓云工资人民币1209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朱晓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1150.77元。
四、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3号案件决定书结果如下:申请人赖冬玲经本委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仲裁庭审,本委决定对申请人作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五、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桂贞琼工资人民币1290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桂贞琼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892.77元。
六、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5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庄敏工资人民币1209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庄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165.38元。
七、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蔡小霞工资人民币1209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蔡小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488.46元。
八、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何虹工资人民币1290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何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402.92元。
九、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谢艳工资人民币2952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谢艳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4444.54元。
十、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1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艳梅工资人民币1350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艳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786.92元。
十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群工资人民币1209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吴群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4860.77元。
十二、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凌耀娟工资人民币1290元。2、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凌耀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4941.77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