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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2-133、137号案件申请人钟婉真、彭晶晶、何传龙、刘华梅、刘梅兴、韩春环、黄凤、苏小婷、唐梓纳、邹平、黄连花、温贤强、覃荣诉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4/06/14 1.7w 阅读 465 点赞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钟婉真、彭晶晶、何传龙、刘华梅、刘梅兴、韩春环、黄凤、苏小婷、唐梓纳、邹平、黄连花、温贤强、覃荣诉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争议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2-133、137号)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有效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以上案件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钟婉真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209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3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彭晶晶以下待遇:1、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512元;2、2023年9月19日至2023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5323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传龙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128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5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华梅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209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梅兴以下待遇:1、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583元;2、2023年10月23日至2023年11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工资人民币2704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韩春环以下待遇:1、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391元;2、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1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4118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凤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209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小婷以下待遇:1、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290元;2、2023年11月5日至2023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1048.13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3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梓纳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209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3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邹平以下待遇:1、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290元;2、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580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3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连花以下待遇:1、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290元;2、2023年10月14日至2023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580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33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温贤强以下待遇:1、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209元;2、2023年10月17日至2023年11月18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573.50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3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覃荣2023年11月份工资人民币1290元。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2室领取该案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