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仲裁裁决书公告送达(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9、50号申请人刘华耀、阮如意诉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担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争议案)

2025/08/13 2.0w 阅读 311 点赞



防城港市担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委受理刘华耀、阮如意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9、50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4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申请人刘华耀、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担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担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华耀工资人民币9149.8元;三、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担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刘华耀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6000元。

以上第二项至第三项合计人民币壹万伍仟壹佰肆拾玖元捌角(¥15149.8),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5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一、申请人阮如意、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担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之间于2023年3月18日至2024年8月1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对申请人阮如意社会保险费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审理;三、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担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阮如意工资人民币8336.78元;四、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担当体育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阮如意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14884.62元。以上第三项至第四项合计人民币贰万叁仟贰佰贰拾壹元肆角(¥23221.4),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见此公告可到我委领取裁决书。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中段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01室;联系电话:0770/3232116(书记员办公室)。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