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沃梵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蒋立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7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7-1号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广西沃梵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立国医疗费人民币22229.66元。
二、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7-2号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广西沃梵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立国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750元;
2、被申请人广西沃梵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立国护理费人民币 4560元;
3、被申请人广西沃梵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立国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9131.25元;
4、被申请人广西沃梵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立国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0436.25元;
5、被申请人广西沃梵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立国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87793.75元;
6、被申请人广西沃梵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立国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1831.25元;
7、被申请人广西沃梵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蒋立国鉴定费人民币250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7-1号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以上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委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27-2号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01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