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刘绍光等7人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已终结(详见附件)。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用人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向相关用人单位公告送达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则视为送达。该鉴定为初次鉴定,如不服,可在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期满不申请再次鉴定的,鉴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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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鉴定人 |
用人单位 |
鉴定结论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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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绍光 |
内蒙古元祥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13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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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朱辉华 |
佛山市龙涛工程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1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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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赵宝安 |
武汉创世腾达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16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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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廖进仕 |
广西德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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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黄漫 |
防城港市港口高榜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18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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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韦经敏 |
防城港市政萱吊装服务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18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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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杨爱情 |
恩施市博远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1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