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仲裁文书公告送达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6-72号申请人黄德智、周娜容、张英、廖家樱、韦灿转、陈雪英、张钧秀诉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艳阳劳动报酬争议案)

2025/10/13 1.1w 阅读 493 点赞


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艳阳:

本委受理黄德智、周娜容、张英、廖家樱、韦灿转、陈雪英、张钧秀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6-72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决定书。

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德智工资人民币5088元;2、对申请人黄德智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艳阳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伍仟零捌拾捌元(¥5088),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二、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7号案件决定结果如下:申请人周娜容经本委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仲裁庭审。本委予以决定对申请人作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三、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英工资人民币2900元;2、对申请人张英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艳阳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贰仟玖佰元(¥290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四、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廖家樱工资人民币7950.6元;2、对申请人廖家樱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艳阳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陆拾元(¥1176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五、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7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韦灿转工资人民币3600元;2、对申请人韦灿转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艳阳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叁仟陆佰元(¥360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六、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7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雪英工资人民币5500元;2、对申请人陈雪英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艳阳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伍仟伍佰元(¥550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七、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7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钧秀工资人民币2800元;2、对申请人张钧秀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刘艳阳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贰仟捌佰元(¥280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见此公告可到我委领取裁决书、决定书。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花茶大道560号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01室;联系电话:0770-3232116(书记员办公室)。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