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委受理包喜等6人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申请已终结(详见附件)。因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于用人单位,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依法向相关用人单位公告送达工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书,请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签收,逾期则视为送达。该鉴定为初次鉴定,如不服,可在签收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期满不申请再次鉴定的,鉴定结论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10月17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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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鉴定人 |
用人单位 |
鉴定结论书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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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包喜 |
广西威飞佳劳务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174号 (更正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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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王朝思 |
都安瑶族自治县建筑工程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2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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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王剑宇 |
湖南悦骏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2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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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蓝必勇 |
唐山泓超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2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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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陈战 |
湖南银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5〕24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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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汤孝怀 |
湖北工业建筑集团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防劳鉴伤字〔2023〕39号 (更正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