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仲裁文书公告送达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56-65、137号申请人沈鸿雁、孙跃、温健明、陈炳全、巫林泽、黎业安、陈彦佐、黄浩冬、叶蔚蓂、黄玉尚、罗永就诉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

2025/10/13 9.8k 阅读 157 点赞


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沈鸿雁、孙跃、温健明、陈炳全、巫林泽、黎业安、陈彦佐、黄浩冬、叶蔚蓂、黄玉尚、罗永就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56-65、137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决定书。

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5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沈鸿雁工资人民币8200元;2、对申请人沈鸿雁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捌仟贰佰元(¥820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二、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5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孙跃工资人民币6600元;2、对申请人孙跃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陆仟陆佰元(¥660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三、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5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温健明工资人民币20520元;2、对申请人温健明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贰万零伍佰贰拾元(¥2052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四、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59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炳全工资人民币11760元;2、对申请人陈炳全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壹万壹仟柒佰陆拾元(¥1176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五、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0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1、 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巫林泽工资人民币20370元;2、对申请人巫林泽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贰万零叁佰柒拾元(¥2037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六、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1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黎业安工资人民币7126元;2、对申请人黎业安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柒仟壹佰贰拾陆元(¥7126),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七、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2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陈彦佐工资人民币2800元;2、对申请人陈彦佐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贰仟捌佰元(¥280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八、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3号案件决定结果如下:申请人黄浩冬经本委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仲裁庭审。本委予以决定对申请人作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九、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叶蔚蓂工资人民币5335.1元;2、对申请人叶蔚蓂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伍仟叁佰叁拾伍元壹角(¥5335.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十、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65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黄玉尚工资人民币13423元;2、对申请人黄玉尚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壹万叁仟肆佰贰拾叁元(¥13423),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十一、防城港劳人仲字〔2025〕第13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1、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罗永就工资人民币2300元;2、对申请人罗永就主张被申请人广西禹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支付工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贰仟叁佰元(¥2300),被申请人广西星奎物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

上述案件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见此公告可到我委领取裁决书、决定书。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金花茶大道560号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01室;联系电话:0770-3232116(书记员办公室)。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