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阶段性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政策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有关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要求,积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的不利影响,帮助参保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纾困解难,市医保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印发继续实施阶段性调整防城港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施行期限
从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缴费费率
全市用人单位(含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9.5%调整为8%,其中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由7.5%调整为6%(含生育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为2%;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由10%调整为9%。
三、待遇保障
缴费费率调整后参保人员享受的各项医保待遇不变,继续按人员类别享受相应的待遇。在此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条件的,办理在职转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续时,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