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局决定撤回2020年3月11日经本局审查核发的防房预售字A2020011、A2020012、A2020013号;“防城港恒大御景半岛”17、18、19号楼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特此告知。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