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客服人员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管理,促进房地产行业依法诚信经营。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及《防城港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通知如下:
一、实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上岗
(一)实名登记、挂牌上岗对象
全市从事房地产销售、客服、经纪(代理)的从业人员均须进行实名登记并挂牌上岗。
(二)实名登记、挂牌上岗步骤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客服人员及房地产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通过手机微信端关注“防城港房协服务号”公众号填报相关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入职时间、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并相应上传从业人员身份证明及1寸彩色照片,各公司(机构)应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填报完成后各公司(机构)提交盖章纸质版至防城港市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市房产协会)进行确认。
实名上岗卡由市房产协会签发,一人一卡,编号唯一。实名上岗卡加载微信二维码,可在线查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诚信记录、违规情况,及所在机构基本信息。
(三)实名登记、挂牌上岗时间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人员、客服人员及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于2022年5月31日前完成信息填报、制证等工作,6月1日起挂牌上岗正式施行。具体填报工作事宜联系市房产协会,联系地址:防城港市北部湾大道与迎宾路交汇处其沿国际大酒店二楼市房产协会秘书处,联系人:刘汝超,138****4633;吴超伟,181****6819。
二、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
(一)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时,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备案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提交资料至市房产协会进行初核,初核后由市房产协会交至住建部门复核,符合条件的由住建部门及市房产协会共同核发《防城港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
(二)全面推行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从2024年12月31日开始,各房地产经纪机构或分支机构至少满足1名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国家房地产经纪人协理、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证)条件后,方可办理备案登记及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三、加强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签订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时,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从2024年12月31日开始,全面实行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由1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或2名全国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名签名制度。
四、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将持有实名上岗卡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代理)机构销售人员及客服人员相关信息填入合同内,实行合同实名负责制。
五、相关要求
从业人员提供销售、客服、居间代理、房源收储、客户接待、业务咨询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时,向消费者主动出示实名上岗卡,接受社会监督。未取得实名上岗卡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上述相关业务、服务。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