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管局),各在建项目:
为切实做好春节后建筑工地复工复产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扎实推进我市建筑市场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国两会期间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稳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春节后企业安全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23〕10 号)文件要求,我局定于2023年2月28日—3月2日开展2023年防城港市建筑市场、春节后复工复产安全生产、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暨绿色建筑、抗震设防层级监督检查,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绿色建筑、抗震设防、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在每个县(市、区)、市本级随机抽查3-4个工程项目。
此次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选受检工程。抽查的重点是公共建筑、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义务教育保障建设工程、“严管工程”,以及2022年6月以来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所承接的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1.部署落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春节后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建筑工地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23〕14号)等文件,严把春节后复工安全关口,及时消除各类隐患问题等情况。
2.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部署岁末年初、全国两会期间安全生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情况。
3.持续开展房建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时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报表情况。
4.贯彻落实《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岁末年初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22〕108号)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隐患专项整治和督导检查情况。
5.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2〕2号)开展监督评价情况。
6.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桂建管〔2019〕46号)开展施工、监理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情况。
7.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手册(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9号),加快推进企业手册编制、加大手册宣传力度、加强手册应用示范引领等工作。
8.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纳入日常各类检查,督促企业和项目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9.强化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严格实施事故施工企业全区项目停工整改制度,加强事故企业、事故项目重点监管,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和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等情况。
10.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监督执法部门联动,强化“三包一靠”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情况。
11.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展情况、台账整理情况。
12.部署开展关键岗位人员履职、安全防护以及危大工程安全等专项整治活动情况。
13.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桂建发〔20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桂建发〔2020〕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抽测,及时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等工作情况。
14.贯彻落实《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防城港市建筑施工领域今冬明春火灾防控的通知》要求,开展广泛宣传动员部署、消防安全、预防一氧化碳中毒等检查工作情况。
15.贯彻落实《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2023年秋冬季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暨迎接创建自治 区文明城市测评工作方案〉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22〕115号)要求,加强辖区建筑施工扬尘管控工作情况,开展 2022-2023年岁末年初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以及迎接创建自治区文明城市工作开展情况。
16.贯彻落实《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对照检查安全生产15条硬措施落实情况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22〕128号)、《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2年防城港市住建领域防灾减灾工作方案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22〕108号)等情况。
17.各地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使用含松材病虫的松木及其包装材料、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
18.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使用等其他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对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2023年春节后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2023年全市建筑工地春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情况。
2.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 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9 号 )以及编制企业手册情况。
3.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 〔2020〕1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情况。
4.宣贯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 )》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5.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
6.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 为。
7.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质量安全行为。
8.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事故企业落实全区在建工程停工整改制度情况。
10.建设用天然砂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情况,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是否有氯离子含量的检测内容。
11.材料进场见证取样送检、唯一性标识使用情况、台账建立情况。
12.建设各方建筑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绿色建筑标准及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13.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程信息、人员信息情况。
14.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格使用“桂建通”平台,落实“一金七制度”情况。
15.使用燃气的建筑工地饭堂(食堂)是否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报警器质量是否达标、适用气型是否相符、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或是否在工作状态。
16.建筑工地落实防艾宣传、防汛防台、防范中小学生溺水、落实情况。
17.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围挡美化措施情况。
18.建筑工地落实新冠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4。
三、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以及项目参建各方履职情况、建筑市场行为、实体质量、安全防护、起重机械等。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当地监督机构的下列人员应进入施工现场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和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机构监督员等。
(二)发出整改建议书。本次检查不召开反馈会,检查组现场记录被检查单位和项目的存在问题和隐患,检查结束当天即向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建议书并签收,再由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企业)发出相应的整改通知书。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各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准备1份《在建项目情况一览表》,于2月27日前发送至市住建局建管科邮箱:fcgjgkzlaq@163.com。
(二)请各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表》(详见附件),准备好相关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于2月27日前发送至市住建局建管科邮箱:fcgjgkzlaq@163.com。
(三)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要针对检查内容提前整理相关资料备查。
(四)检查组到各辖区开展工作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组将依据《防城港市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防住建管发〔2018〕194号),向受检辖区下发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或整改建议书。受检辖区在收到执法建议书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下发执法通知书。
(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要求进行专项方案编制、审核、论证以及现场未按方案实施的情况,请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笔录(1式2份),并最迟在整改期限截止前提交1份给检查组,其中涉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我局报请自治区住建厅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当地实施。
(三)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建筑市场或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法事实情形,依法进行处理。
(四)检查组下发执法建议书的项目整改完成后的复核及批复工作由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请各受检辖区于整改期限截止前将工程整改资料、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落实情况报送我局建管科邮箱: fcgjgkzlaq@163. com。
(五)对于我局在整改资料抽查时发现未严格复核审查项目整改落实情况的辖区、在限期内未按整改建议书要求落实整改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单位以及明显不到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个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表
2.检查用表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2月23日
(联系人:黄铭栩;联系电话:0770-2881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