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2023年第三次全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暨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阶段专项行动的通知

2023/11/13 1.8w 阅读 291 点赞

各县(市、区)住建局(建管局)、市质安站,各在建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深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自治区、市委、市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要求,强化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控,推动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工作落实落细,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我局定于2023年11月15日-16日开展2023年第三次全市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暨房屋市政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精准执法阶段专项行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本次检查范围为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市场、在建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在每个县(市、区)、市本级随机抽查 1-2个工程项目。

    此次检查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随机抽选受检 工程。抽查的重点是公共建筑、住宅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义务教育保障建设工程、“严管工程”,以及2023年以来发生建筑施工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企业所承接的工程。 

    二、检查内容

    (一)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1.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和自治区二十条细化措施情况。

    2.深入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23〕12号)、《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23〕97号)等文件,按时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报表情况。

    3.部署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区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精准执法阶段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23〕87号)《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门精准执法工作的通知》(防安委办发〔2023〕40号)《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全市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部门精准执法工作的通知》(防住建管发 〔2023〕186 号)等文件,按时报送开展相关工作情况。

    4.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23〕6号)、《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2023年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23〕65号)等文件,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健全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按时报送工作进展及相关报表情况。

    5.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现场质量安全监督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22〕2号)开展监督评价情况。

    6.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办法(试行)》(桂建发〔201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办法(试行)》(桂 建管〔2019〕4 6号)开展施工、监理现场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工作情况。

    7.贯彻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手册(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桂建发〔2020〕9号),进一步推进企业手册编制、加大手册宣传力度、加强手册应用示范引领等工作。

    8.强化建筑市场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严格实施事故施工企业全区项目停工整改制度,加强事故企业、事故项目重点监管,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监督执法和开展起重机械设备安全专项检查等情况。

    9.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投诉处理规定(试行 )》(桂建发〔2017〕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桂建发 〔2020〕6号)等文件规定,加强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整治,强化监督抽测,及时处理工程质量投诉,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等工作情况。 

    10.部署开展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工作情况。

    11.加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城市管理监督执法部门联动,强化“三包一靠”建筑市场违法行为查处等工作情况。

    12.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以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进展情况、台账整理情况。

    13.有限空间作业专项检查情况。

    14.开展2023年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月”活动情况。

    15.“中秋”、“国庆”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16.《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的宣贯情况。

    17.各地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溺水、建筑工地食品安全、在建项目建设过程中不使用含松材病虫的松木及其包装材料、违规使用海砂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

    18.贯彻落实《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防城港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全市建筑工地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23〕168号),开展建筑工地燃气隐患排查相关专项行动检查情况,按时报送相关报告、报表。

    19.各县(市、区)、市本级监督机构、监督员履职尽责、廉政建设情况,重点抽查监督评价工作开展情况,以及监督员廉洁从业、廉洁监督和廉洁风险控制等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二)对企业检查的主要内容。

    1.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区城乡建设系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管〔2023〕12号)、《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筑施工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防住建管发〔2023〕97号)情况。 

    2.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桂建发〔2020〕9号)以及编制企业手册情况。 

    3.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桂建发 〔2020〕10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管的通知》(桂建发〔2020〕17号)情况。 

    4.宣贯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各类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

    5.工程实体质量、现场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施工状况。 

    6.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行为。 

    7.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施工质量安全行为。 

    8.建设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9.事故企业落实全区在建工程停工整改制度情况。 

    10.建设用天然砂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情况,预拌混凝 土生产企业提供的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是否有氯离子含量的 检测内容。 

    11.材料进场见证取样送检、唯一性标识使用情况、台 账建立情况。 

    12.建设各方建筑市场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13.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工程信息、人员信息情况。 

    14.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严格使用 “桂建通”平台,落实“一金七制度”情况。 

    15.使用燃气的建筑工地饭堂(食堂)是否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报警器质量是否达标、适用气型是否相符、安装位置是否正确或是否在工作状态。 

    16.建筑工地开展防艾宣传、防汛防台、防范中小学生溺水落实情况。 

    17.施工现场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围挡美化措施情况。 

    18.有限空间作业管控情况。

    19.建筑工地涉黑涉恶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2-5

    三、检查程序

    (一)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以及项目参建各方履职情况、建筑市场行为、实体质量、安全防护、起重机械等。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当地监督机构的下列人员应进入施工现场配合开展检查工作: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检)员、安全员、取样员、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和负责项目监督的监督机构监督员等。

    (二)发出整改建议书。本次检查不召开反馈会,检查组现场记录被检查单位和项目的存在问题和隐患,检查结束当天即向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建议书并签收,再由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项目(企业)发出相应的整改通知书。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前准备1份《在建项目情况一览表》于11月14日前发送至市住建局建管科邮箱:fcgjgkzlaq@163.com。

    (二)请各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填写《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表》(详见附件),准备好相关佐证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电子版)于11月14日前发送 至市住建局建管科邮箱:fcgjgkzlaq@163.com。

    (三)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要针对检查内容提前整理相关资料备查。

    (四)检查组到各辖区开展工作须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五、检查结果处理

    (一)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的,检查组将依据《防城港市建筑市场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处置标准(试行)》(防住建管发〔2018〕194号),向受检辖区下发质量安全隐患停工整改或整改建议书。受检辖区在收到执法建议书后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受检单位下发执法通知书。 

    (二)对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要求进行专项方案编制、审 核、论证以及现场未按方案实施的情况,请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立即进行调查笔录(1式2份),并最迟在整改期限截止前提交1份给检查组,其中涉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我局报请自治区住建厅实施,其他行政处罚由当地实施。 

    (三)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建筑市场或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请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城市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违法事实情形,依法进行处理。 

    (四)检查组下发执法建议书的项目整改完成后的复核及批复工作由受检辖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请各受检辖区于整改期限截止前将工程整改资料、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及相关行政处罚落实情况报送我局建管科邮箱: fcgjgkzlaq@163.com。 

    (五)对于我局在整改资料抽查时发现未严格复核审查项目整改落实情况的辖区、在限期内未按整改建议书要求落实整改的工程建设相关责任单位以及明显不到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个人,予以全市通报批评。 


    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职情况检查表

          2.检查用表

          3.2023年第三次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层级监督检查情况一览表

          4.检查表格(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质量安全、施工监理企业履职、起重机械、扬尘围挡)

          5.建筑领域扫黑除恶排查表



                   防城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13日


     (联系人:黄铭栩;联系电话:0770-2881911 )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