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桂建金管〔2011〕26号)规定,现将防城港市2018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8年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防城港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防城港市辖区内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3480元,根据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基数上限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规定,2018年度防城港市单位、个人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限为1904元,两部分合计为3808元。
二、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最低缴存比例为5%。防城港市2018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680元,据此设定防城港市2018年度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下限各为84元,两项合计为168元。
三、确因经济效益不佳的单位,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0%的或单位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防城港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的,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次不能超过一年。当单位经济效益好转时,应补缴所欠的住房公积金。
以上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