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防城港市市场监管局等十部门关于印发<2020年防城港市优化营商环境开办企业专项实施方案>》(防市监联发〔2020〕2 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助力企业开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合做好扩大电子印章使用范围工作
企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事项时,提供的材料使用电子印章的,应承认其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受理并办结该事项。
二、配合做好扩大电子营业执照使用范围工作
企业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事项时,涉及提供营业执照的,应承认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律效力,无需企业提交实体证照。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