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市出现了个别职工利用虚假的病情诊断证明、医疗结算发票等证明材料,企图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不良行为,侵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为严厉打击此类不良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及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骗提套取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防金委通〔2018〕2号)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伪造证件、合同、票据、私刻公章等均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使用虚假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失信个人,我中心将书面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平台公开曝光;同时将失信个人列入住房公积金综合信息系统信用黑名单予以惩戒:骗提套取行为未遂的,取消失信个人1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重大疾病提取除外)及贷款资格;
骗提套取行为既遂的,除责令退回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外,还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重大疾病提取除外)及贷款资格。
三、针对伪造病情诊断证明、医疗结算发票、购房合同、发票、不动产权证书等虚假证明材料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中心将向公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我中心为缴存人提供了便捷的网上提取办理服务,同时将加强对网上提交资料的审核、查询与甄别,防范不法分子使用虚假资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不良中介和个人利用虚假证明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770-12329。
特此通告。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