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服务效能的通知》(桂建金〔2021〕4号)要求,为优化住宅小区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手续,现将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提取所需要件调整如下:
一、《居民身份证》。
二、《不动产权证书》,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①属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及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预告登记)》;②属保障性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和房改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
四、个人加装电梯支付费用凭证。
注:缴存人所属楼栋单元已有住户办理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记录的,缴存人申请提取公积金时不需再提供加装电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许可意见)。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