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进一步明确缴存职工离婚后双方公积金贷款次数的认定,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离婚后尚未结清的,缴存职工在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业务后,该笔公积金贷款次数计入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的一方,不计入另一方。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离婚前或离婚后已结清的,不能办理借款人(抵押人)变更业务,无论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房屋产权及债务归属哪一方,该笔公积金贷款次数均计入双方各一次。
防城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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