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富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吴兴强与被申请人即你公司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1〕第117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23日解除;二、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42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09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984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8766元、护理费1113.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以上共计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佰伍拾陆元伍角(¥200656.50元)。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见此公告可到我委领取裁决书。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港口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中段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2室;联系电话:0770/3232116(立案接待室)。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