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浩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韦建农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防城港劳人仲字〔2022〕第408号),因仲裁裁决书无法送达,现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一、申请人韦建农、被申请人邢台浩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邢台浩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韦建农工资人民币30413.79元;三、被申请人邢台浩阳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韦建农经济补偿人民币11208.55元;四、对申请人韦建农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二、三项合计人民币肆万壹仟陆佰贰拾贰元叁角肆分(¥41622.34),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委联系电话:0770-3232115)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