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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98号朱贵海诉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广西荣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3/04/26 8.1k 阅读 346 点赞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朱贵海诉你公司及广西荣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98)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本案裁决同时涉及终局裁决和非终局裁决,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第四款规定,分别制作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98-1号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被申请人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3587.96元。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98-2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被申请人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以下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50231.37元;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9月25日工资人民币28043.79元;住院期间护理费人民币3047.60元。

二、对于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02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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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