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防城港庆中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唐尉荣、苏锡龙、吴飞龙、谢植栋、朱琨、陈小艳诉你公司劳动报酬、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02-107号)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02号案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尉荣工资人民币4325元;对于申请人唐尉荣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03号案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锡龙工资人民币2500元;对于申请人苏锡龙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04号案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吴飞龙工资人民币3000元;对于申请人吴飞龙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05号案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植栋工资人民币3966元;对于申请人谢植栋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06号案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朱琨工资人民币1494.25元;对于申请人朱琨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107号案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小艳工资人民币1494.25元;对于申请人陈小艳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02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