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苏平、杨晓芳、董洋诉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04-206号)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0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平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11月工资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叁佰柒拾肆元叁角贰分(¥314374.32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05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晓芳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工资人民币肆拾捌万玖仟伍佰陆拾元玖角伍分(¥489560.95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0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董洋2018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工资人民币捌万伍仟陆佰陆拾捌元玖角叁分(¥85668.93元)。
以上裁决均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02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