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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04-206号苏平、杨晓芳、董洋诉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的公告

2023/06/19 1.4w 阅读 60 点赞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苏平、杨晓芳、董洋诉你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04-206)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04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苏平201811月起至201911月工资人民币叁拾壹万肆仟叁佰柒拾肆元叁角贰分¥314374.32)。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05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晓芳201811月起至201912月工资人民币肆拾捌万玖仟伍佰陆拾元玖角伍分¥489560.95)。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0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本裁决生效之日起日内,被申请人广西景昇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董洋201811月起至201912月工资人民币捌万伍仟陆佰陆拾捌元玖角叁分¥85668.93)。

以上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司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702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