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国建:
本委受理的劳圣堡、黎海彭、覃启能与广西富通劳务有限公司、江国建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56、257、258号)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56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富通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国建连带支付申请人劳圣堡工资人民币12327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57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富通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国建连带支付申请人黎海彭工资人民币9524.87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258号案件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富通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国建连带支付申请人覃启能工资人民币5447.07元。
二、对申请人覃启能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见此公告可到我委领取裁决书。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中段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703室;联系电话:0770/3232116(立案接待室)。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