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68-471号仲裁裁决书公告

2023/11/01 1.4w 阅读 292 点赞

防城港市君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李红霞、陈满云、胡少馨、雷松朋诉你单位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经济补偿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68-471号)已办结。本委通过电话联系、邮寄等方式均未能有效送达以上案件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68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君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红霞工资人民币500元;

二、申请人李红霞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69号裁决结果如下:

对于申请人陈满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70号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君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少馨工资人民币1666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防城港市君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胡少馨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人民币1000元。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3〕第471号裁决结果如下:

对于申请人雷松朋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以上裁决均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如不服本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