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闽润发商贸有限公司: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钟婉真、彭晶晶、何传龙、刘华梅、刘梅兴、韩春环、黄凤、苏小婷、唐梓纳、邹平、黄连花、温贤强、覃荣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122-133、137号)。
钟婉真的仲裁请求为:支付2023年11月份的工资共1209元。
彭晶晶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512元。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678元。
何传龙的仲裁请求为: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128元。
刘华梅的仲裁请求为: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209元。
刘梅兴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58元。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704元。
韩春环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391元。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118元。
黄凤的仲裁请求为: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209元。
苏小婷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290元。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290元。
唐梓纳的仲裁请求为: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209元。
邹平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290元。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80元。
黄连花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290元。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580元。
温贤强的仲裁请求为:1、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209元。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不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800元。
覃荣的仲裁请求为:支付2023年11月份工资1290元。
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 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及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你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楼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电话:0770-3232116)。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本委定于2024年4月18日下午15:30在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第一仲裁庭(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六楼)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作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