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城港市
政策通知公告

关于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62号陈罗兰诉刘海洋、防城港市港口区刘依妖餐饮店开庭应诉通知的公告

2024/02/27 6.1k 阅读 414 点赞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刘海洋

本委已受理申请人陈罗兰诉你防城港市港口区刘依妖餐饮店追索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62)

陈罗兰仲裁请求为:一、确认2022515日至20226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1116.032元;三、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1979.136元;四、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979.136元;五、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2842.24元;六、支付因于2022515日至2023628日未给申请人交纳社保产生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七、支付因于2022515日至 20236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两倍工资差额3764元;八、支付因工伤产生的医疗费4864.74元;九、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250元。

本委通过电话联系、邮寄等方式无法向你有效送达答辩通知书、开庭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立案文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以下仲裁文书及相关材料:

一、答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通知书、和解/调解建议书;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相关证据及要素表

单位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杨起鹏,电话:0770-2823280)。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

本委定于2024425日上午9时在第一仲裁庭(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人力资源市场大楼六楼)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依法缺席裁决。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二二十三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