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广西海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韦曾耀诉被申请人广西海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劳动报酬、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争议劳动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22号)已办结。因无法联系你公司有效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该案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如下:
- 确认申请人韦曾耀与被申请人广西海隆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防城港分公司于2022年11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工资人民币47000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84000元。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公司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领取该案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