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港口区车百顺汽车养护店 彭雄基:
本委受理的曾礼勤与你单位劳动争议案件(案号: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494号)已审理终结。因与你单位无法取得联系,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依法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
仲裁裁决书分为终局裁决、非终局裁决,裁决结果如下:(终局裁决)一、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车百顺汽车养护店支付申请人曾礼勤医疗费人民币15474.79元;二、对申请人曾礼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以上第一项计人民币壹万伍仟肆佰柒拾肆元柒角玖分(¥15474.79),被申请人在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非终局裁决)一、申请人曾礼勤、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车百顺汽车养护店解除劳动关系;二、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车百顺汽车养护店支付申请人曾礼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人民币71073元;三、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车百顺汽车养护店支付申请人曾礼勤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人民币86867元;四、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车百顺汽车养护店支付申请人曾礼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71073元;五、被申请人防城港市港口区车百顺汽车养护店支付申请人曾礼勤停工留薪期工资人民币31035.21元。以上第二项至第五项合计人民币贰拾陆万零肆拾捌元贰角壹分(¥260048.21),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见此公告可到我委领取裁决书。
联系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中段防城港市人力资源市场大楼201室;联系电话:0770/3232116(立案接待室)。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