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告
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朱海日、陈月:
本委受理申请人何秋艳、蔡晟、陈文卿、唐漂、李小娇、赵良金诉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朱海日、陈月劳动报酬争议案件(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556--561号)已办结。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案件仲裁裁决书。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秋艳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1414.7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秋艳2024年2月份工资差额人民币376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何秋艳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5545.08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朱海日对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上债务(包括: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1414.7元、2024年2月份工资差额人民币376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5545.08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申请人何秋艳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晟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103.9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晟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工资人民币3103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蔡晟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3862.35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朱海日对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上债务(包括: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6月28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103.9元、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工资人民币310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3862.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申请人蔡晟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文卿2023年11月实发工资3987元,2024年3月实发工资5194.5元、2024年4月实发工资4961元、2024年5月实发工资5050元、2024年6月实发工资5458元、2024年7月实发工资2150元,以上共计26800.5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文卿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工资人民币3103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陈文卿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4591.33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朱海日对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上债务(包括:2023年11月实发工资3987元,2024年3月实发工资5194.5元、2024年4月实发工资4961元、2024年5月实发工资5050元、2024年6月实发工资5458元、2024年7月实发工资2150元,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工资310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24591.33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申请人陈文卿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漂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384.7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漂2024年2月份工资差额人民币366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漂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0104.19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唐漂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4331.07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朱海日对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上债务(包括: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3384.7元、2024年2月份工资差额人民币366元、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3月27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0104.19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4331.0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对申请人唐漂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小娇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5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小娇2023年7月份工资差额人民币144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小娇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7662.35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李小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3832.76元;
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朱海日对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上债务(包括: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工资人民币12500元、2023年7月份工资差额人民币144元、2023年8月24日至2024年7月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第二倍工资人民币27662.3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3832.7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对申请人李小娇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防城港劳人仲字〔2024〕第561号案裁决结果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良金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549.68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良金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工资人民币3103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赵良金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4257.31元;
四、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朱海日对被申请人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以上债务(包括:2024年3月1日至2024年7月15日期间工资人民币20549.68元、2023年1月至2023年10月工资人民币3103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人民币24257.3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对申请人赵良金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
对于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终局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对于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如不服非终局裁决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广西防城港市昊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朱海日、陈月可到本委办公地址:防城港市金花茶大道560号704室领取上述文书及相关材料(联系人:陆晓华,电话:07703232329)。在公告期内前往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时间。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防城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