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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在定点零售药店试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服务的通知

2020/06/18 9.3k 阅读 354 点赞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社保局,各定点零售药店,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优化医疗资源,发挥药店在医疗保险药品供应保障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做好广西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57号)和《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定点零售药店试行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及管理范围

(一)适用对象。患有自治区统一确定的29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并办理门诊特殊慢性病证(卡)的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患者”),可选择任意已签订了《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的定点零售药店按规定购买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以下简称“特药”)。

(二)特药管理范围。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及具体经办流程另行制定。

二、待遇标准

实施病种对应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和我市特药费用由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北部湾经济区和防城港市现行有关政策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开具门诊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其起付标准、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

三、定点零售药店申请条件

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的条件: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药店信誉良好,具有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经验1年以上,近1年无违反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被暂停服务协议或终止服务协议的处理情形,无医疗保险、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且从未被新闻媒体负面曝光;供应和储备的药品满足相应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用药需求,具备药品储存相适应的仓储环境(包括配备与经营规模和品种相适应的冷链设备)及管理经验,配备专用的防火防潮等安全保管设施,有药品配送能力;药店质量负责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或具有药师(含中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兼职或挂名,设置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管理专门岗位,确保营业时间有执业药师在岗;药店信息系统能实时上传门诊特殊慢性病结算信息及药品入库、销售、库存等有关记录(药品入库、销售、库存等有关记录不能实时传输的按月报送纸质材料),并且药品匹配对照率达到100%;承诺按照药店会员价向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售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具备与开展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相适应的药品储备、冷链设备、药学相关专业人员及信息技术支撑能力;定点零售药店在签订门诊特殊慢性病服务协议后方可按有关规定供药报销。

四、定点药店购药流程

(一)开具处方

参保患者到本人选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保险服务的医师(以下简称“医保医师”)开具门诊特殊慢性病用药处方。

(二)处方流转

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纸质外配处方或处方自助打印服务、电子处方流转等形式为参保患者提供用药处方,纸质外配处方需经定点医疗机构盖章确认开具处方医师为本院医保医师,已实现电子处方流转的定点医疗机构,需由定点医疗机构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

(三)药店购药

1、参保患者持社会保障卡、门诊特殊慢性病证(卡)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的用药处方(电子处方流转可免)及病历,在处方有效期内到已与我市医保经办机构签订《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药。购药时,经已备案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审核调剂处方,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购药结算单上签字确认后,定点零售药店方可供药。

2、药品最小包装单位大于处方开具药量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可按照处方开具的药品用法用量以药品最小包装单位售药。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规定,参保人员取药量与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特殊慢性病取药量一致。

3、定点零售药店收取参保人员的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处方(原件)、病历复印件(核原件),以备查档。核对参保人员信息后将处方对应的定点医疗机构名称、药品名称、剂型、剂量、处方医师姓名录入防城港市医保信息系统。

4、首次购买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特殊药品,更改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特殊药品的,必须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五、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在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购买门诊特殊慢性病药品和我市特药发生的费用直接刷社会保障卡结算,参保人员只需支付个人自付的费用,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属地管理的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机构结算。结算报表由市本级医保经办机构财务科商相关科室拟定。

六、定点零售药店确定程序

符合申请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条件的,可填写《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见附件1)及《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向属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诚信经营、管理规范、方便患者、鼓励竞争的原则,经属地医保经办机构资格审核、现场查验、综合考评等程序,核定结果将向社会公示3天,公示结果无异议者确定为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签订《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后》可按规定供药。

七、其他事项

(一)各有关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做好门诊特殊慢性病供药服务工作,如实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录入药品剂型、剂量及处方用药天数(执行天数),确保上传信息数据与处方内容一致。如发现存在违反协议行为的,按照门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有关规定处理,存在涉嫌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参保人员应当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开具的处方购药,如有违反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行为的,暂停其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药店购药资格1年。任何单位和个人采用欺诈、伪造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医疗保险相关政策法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应当依据临床诊疗规范结合参保人员病情开具门诊特殊慢性病处方。医保医师违反有关规定开具不合理处方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将按照《广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医师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涉嫌欺诈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具体经办流程及《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药品管理范围》由市社保局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制定。市社保局要做好医保信息系统维护工作,确保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工作能顺利进展,接口定点医药机构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工作,实现电子处方流转。

附件1.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docx

        2.定点零售药店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信息表.docx

        3.防城港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docx

                               防城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5月8日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