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以下机动车驾驶人因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获,且经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法定方式后仍无法送达,现依法以公告方式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具体如下:
一、拟处罚的违法事实及依据
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详见本公告附件《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清单》。
二、当事人权利告知
(一)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有权就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进行陈述和申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大队提出。
受理机关: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防城大队
提交方式:书面材料(邮寄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防东路408号)
收件人:蓝警官、黄警官
联系电话:0770-3282013
(二)听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本机关拟对相关当事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罚款二千元及以上处罚的,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有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向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提出书面申请。
受理单位: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秩序管理大队
提交方式:书面申请(邮寄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北部湾大道138号)
收件人:黄警官、韦警官
联系电话:0770-2880625
三、法律后果告知
当事人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或者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逾期未提出听证申请的,均视为放弃相应权利,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四、送达方式与效力
鉴于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关于“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以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视为送达后,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公告发布与救济途径
本公告通过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官网、防城港日报及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告栏发布。
当事人如对本机关最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清单》
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2026年4月27日